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3481號
原 告 百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秉鋒
被 告 凱莉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惠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訴訟係因給付貨款發生爭執,復查無
合意管轄或
契約履行地之約定,又被告公司址設高雄市左營區,有被告
公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依
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
權移轉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