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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小字第 9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996號 原   告 長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坤銘 訴訟代理人 曹祐嘉 被   告 艾森豪投資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麗淑 訴訟代理人 金祥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