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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王庭建設有限公司 (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王洪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興朋實業有限公司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75,7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反 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80,2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 ,合計為15,705元(計算式:2,820 +12,885=15,705),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