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王庭建設有限公司
(即
被告即
反訴原告)
法定
代理人 王洪淑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即原告即
反訴被告) 興朋實業有限公司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本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75,73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20 元;反
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80,2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
,合計為15,705元(計算式:2,820 +12,885=15,705),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