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建小字第12號
原 告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永祥
訴訟代理人 陳建憓
被 告 綠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正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年
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零壹元
為原告
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