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建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陸文正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瑞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補正者,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