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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建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建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陸文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瑞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