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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建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建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黃福民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府錦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 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5,000 元 ,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