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建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黃福民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府錦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
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5,000 元
,應徵第2 審
裁判費新台幣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
暨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