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雄建簡字第7號
即原告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上訴程式。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其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8日裁定,通知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參。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
可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