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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建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建簡字第8號 原   告 洋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典原 訴訟代理人 何桂誠 被   告 繪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雯 訴訟代理人 楊黃豫       劉建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調查證人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並請兩造各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前陳 報戴勤、張明隆之通訊地址,俾利本院傳訊作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