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建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建簡字第8號
原      告  洋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典原 
訴訟代理人  何桂誠 
被      告  繪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雯 

訴訟代理人  楊黃豫 
            劉建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就法蘭頭鎖固費用尚有疑義,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