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簡字第 1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2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紘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維霖、竹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25 萬4,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5,061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