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2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紘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維霖、竹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
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25 萬4,8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 萬5,061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