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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簡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27號 原   告 楊翕齡 被   告 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5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此裁定 已於同年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