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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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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簡字第 1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364號 原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訴訟代理人 劉紹煌 被   告 翊欣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鳳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翊欣交通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 「翊欣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