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398號
原 告 東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林金葉
訴訟代理人 王慈嬰
王麗華
被 告 永益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壽山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 年7 月19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
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
可按,因之,其訴顯
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