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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簡字第 1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398號 原   告 東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林金葉 訴訟代理人 王慈嬰       王麗華 被   告 永益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壽山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 年7 月19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 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按,因之,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