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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簡字第 14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447號 反訴 原告  陳韻文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龍陞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72,0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