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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簡字第 15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1524號 原   告 智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順 被   告 李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9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新臺幣(下同)80萬5,00 0 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 依票據請求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 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附表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人 │ │ │ │ (新臺幣) │ │ │ ├──┼─────────┼──────┼──────┼─────┤ │ 1 │民國110 年3 月15日│ 805,000元 │ JG0000000 │ 李美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