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1524號
原 告 智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正順
被 告 李美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9 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新臺幣(下同)80萬5,00
0 元之支票(下稱
系爭支票),
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
依票據請求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事實,
業據其提
出系爭支票、
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
第1 項第3 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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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人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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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110 年3 月15日│ 805,000元 │ JG0000000 │ 李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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