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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簡字第 17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749號 原   告 禾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貞吟 被   告 蘇芊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芊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 4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8 月 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