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791號
原 告 豐群船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順財
被 告 綠化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松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不當扣抵之金
額新臺幣136,282 元。查被告公司設址於高雄市○○區○○
路○○○ 號,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
詢資料
可佐(本院卷第33至39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