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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簡字第 17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791號 原   告 豐群船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順財 被   告 綠化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松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不當扣抵之金 額新臺幣136,282 元。查被告公司設址於高雄市○○區○○ 路○○○ 號,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 詢資料可佐(本院卷第33至39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