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021號
原 告 齊步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訴訟
代理人 李琮傑
被 告 宏帝德物創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世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
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
前段、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口頭約定,被告必須使用其專利工法產
品,但被告沒有使用,造成其損害,其依照
債務不履行向被
告請求
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98,866 元等語。
經查:㈠
被告
乃私法人,其營業所設於台中市○○區○○路○段000
巷0號之事實,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
85 頁),是按民事訴訟法第1 條揭示之「以原就被」原則
,本件訴訟自應向被告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台中地方
法院提起,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㈡此
外,原告主張
兩造間有口頭契約關係存在,依民事訴訟法法
第12條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
固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惟原告並未提出兩造有約定本
院所在地乃契約債務履行地,自無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
定之餘地。
附此敘明。
三、綜上,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台中地方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