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041號
原 告 興峰冷氣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峰川
被 告 張金鳳即威鼎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鳳即威鼎企業行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
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