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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簡字第 2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139號 原   告 保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孟君 被   告 翔陽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龍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7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7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未補 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