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簡字第 22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222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被   告 欣澤有限公司 兼     劉宥岑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17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5,543 元,及自民國110 年7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5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110 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訴訟費用新臺幣4,8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欣澤有限公司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邀同被 告劉宥岑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500,00 0 元,借款期間自109 年7 月2 日起至114 年7 月2 日止, 約定按月攤還本息,逾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應給付違約 金。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445,543 元未清償,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約定書、 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核與原告所述相符,是以原告主 張之事實,應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