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簡字第 2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285號 原   告 禾益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源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律師 被   告 玉見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于琪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至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487,203 元,以書狀 擴張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23,203 元。上開變更之訴,其請 求金額已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所定應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首揭條文,裁定改用通常訴訟 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