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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簡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18號 原   告 盧英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學周、力豐貨運有限公司及呂學義間損害賠償 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9 年 度交簡附民字第179 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343 萬6,621 元,其中汽車維修費13萬5,960 元(含車體相 關修復費用10萬3,500 元、拖吊費6,000 元、汽缸修復費用1 萬 4,720 元、引擎修復費用1 萬1,740 元),屬附帶民事訴訟範 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繳納裁判費1,44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