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25號
原 告 公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軒豪
被 告 李啟緯即豐渥商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此觀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
規定自明。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4 日以
1 09年度雄補字第205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正本後5 日
內補繳裁判費,並於110 年1 月8 日送達原告(見卷附之送
達證書)。原告至今未補繳,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考。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