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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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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簡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25號 原   告 公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軒豪 被   告 李啟緯即豐渥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此觀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 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4 日以 1 09年度雄補字第205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 內補繳裁判費,並於110 年1 月8 日送達原告(見卷附之送 達證書)。原告至今未補繳,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考。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