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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簡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27號 原   告 葉珊璇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斐瑄律師 被   告 百讚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翰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複代理人  岳忠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行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 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 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 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 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依兩造間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380,000 元,經本院以簡易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民 國110 年4 月1 日擴張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63,449 元,已 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範圍,爰改行通常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