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27號
原 告 葉珊璇
訴訟
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黃斐瑄律師
被 告 百讚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翰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複代理人 岳忠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行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以下者,
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
提起
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
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
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
件
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
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依
兩造間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380,000 元,經本院以簡易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民
國110 年4 月1 日擴張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63,449 元,已
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
範圍,
爰改行通常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