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55號
原 告 欣園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銘仁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陳欣怡律師
吳啟源律師
被 告 大號文創整合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鴻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梁家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0 年6 月11日具狀
變更追加起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3,185 元(見本院卷第
86頁),是其
訴訟標的金額已變更為1,553,18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444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後
,尚應補繳8,844 元,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此變更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惟按本件乃因租賃涉
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不同其標的金額
一律
適用簡易程序,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