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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簡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55號 原   告 欣園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仁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吳啟源律師 被   告 大號文創整合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鴻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梁家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0 年6 月11日具狀 變更追加起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3,185 元(見本院卷第 86頁),是其訴訟標的金額已變更為1,553,18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444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後 ,尚應補繳8,844 元,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此變更追加之訴,特此裁定(本件因租賃涉 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不同其標的金額 一律用簡易程序,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