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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簡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91號 原   告 摩斯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紹文 訴訟代理人 廖信炯 被   告 高銘祥       四季城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采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同一地方法院用簡易程序審理之事件,其事務分配辦 法由司法院定之。」「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 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 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 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之1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 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高銘祥、四季城實業有限公司各給 付票款58萬元本息,於訴訟進行中就被告高銘祥部分,原 告改依買賣契約向被告高銘祥請求給付貨款58萬元,不再主 張請求給付票款,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致本案一部已屬民 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所列應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且兩 造未有繼續依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依前揭規定,本件應改 用通常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