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91號
原 告 摩斯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紹文
訴訟代理人 廖信炯
被 告 高銘祥
四季城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采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同一地方法院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之事件,其事務分配辦
法由司法院定之。」「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
反
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
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
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
報結後
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之1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
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高銘祥、四季城實業有限公司各給
付票款58萬元本息,
嗣於訴訟進行中就被告高銘祥部分,原
告改依
買賣契約向被告高銘祥請求給付貨款58萬元,不再主
張請求給付票款,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致
本案一部已
非屬民
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所列應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且
兩
造未有繼續依
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改
用通常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