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工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宥廷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73,4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