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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簡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工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宥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73,4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