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538號
原 告 台東液化石油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維國
訴訟代理人 簡維宇
廖瑞欣
被 告 和易商用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季貞
兼訴訟代理 林界銘
人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
爰定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
,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
言詞辯論程序
期日。
兩造應於民
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前各以書狀說明與本件退稅有關之下列
資料係由何人申辦
暨取得其原本:㈠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
車新領牌照登記書。㈡新大型車貨物稅完稅證明。㈢老舊大型車
辦理報廢之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
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