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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簡字第 5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538號 原   告 台東液化石油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維國 訴訟代理人 簡維宇       廖瑞欣 被   告 和易商用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季貞 兼訴訟代理 林界銘 人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定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 ,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兩造應於民 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前各以書狀說明與本件退稅有關之下列 資料係由何人申辦取得其原本:㈠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 車新領牌照登記書。㈡新大型車貨物稅完稅證明。㈢老舊大型車 辦理報廢之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 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