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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簡字第 5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建物所有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577號 原   告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雄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被   告 王汝昭遺產管理人林復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巷 00號(座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上)房屋乙 棟為原告所有,核其性質屬不動產物權涉訟,而系爭建物既 位於高雄市燕巢區,依首揭規定,應專屬系爭建物所在地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