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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簡字第 6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612號 上 訴 人 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美燕即明泰行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1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6,5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