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簡字第 6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63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張義豐       楊子瑤       許平 被   告 安心圓夢全生命服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朝飛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3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7,561 元,及自民國109 年8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2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 9 年9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林謙浩,並經其 聲明承受訴訟在案,有聲明承受訴訟書狀為憑(見本院卷第 79頁),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安心圓夢全生命服務有限公司於民國109 年 6 月30日邀同被告陳朝飛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50,000 元,並簽立借據,約定借款期間自109 年 7 月2 日起至114 年7 月2 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22計算,遲延履行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6 個月 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超過6 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違約金。被告自109 年8 月2 日起未依約繳還本 息,今尚積欠本金147,561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 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 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是原告主張之事 實,應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85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