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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簡字第 7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776號 原   告 黃庭妤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志凱律師 被   告 兆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票載發票日被告法定代理人確實已在監執行中,形式上不 能認為本人簽發系爭支票,而有再開言詞辯論再行調查證據之必 要,並指定110 年9 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