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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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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簡字第 8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88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蘇東隆 被   告 萬騰駿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國書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2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6,688 元,及自民國109 年12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 年1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512元,及自民國109 年12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 1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萬騰駿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 邀同被告曾國書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500,000 元,並簽立借據,約定借款期間自109 年5 月28日 起至112 年5 月28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計算,遲 延履行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6 個月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計算;超過6 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 約金。被告自109 年12月28日起未依約繳還本息,今尚 積欠本金共417,200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 貸契約、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資料 、放款中心利率查詢等件為證,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信 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85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