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006號
原 告 立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麗玲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明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
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
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萬1,36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 元,扣除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
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