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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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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03號 原   告 亞柏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玫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甯秀鳳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2,4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併應於上開 期限內,陳報被告甯秀鳳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