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阮文柳
阮氏祿
共同
代理人 黎佳娟
陳氏映
奕銓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
律師
黃大中律師
郭
乃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冠霖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 萬8,93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13
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