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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0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阮文柳       阮氏祿 共同代理人 黎佳娟       陳氏映       奕銓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       郭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冠霖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 萬8,93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13 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