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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0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040號 原   告 冠龍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子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MARTINEZ NORA LOPEZ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