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0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甫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家榮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債務人高雄市台日文教促進 會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