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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123號 原   告 恆懋五金加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源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2,4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