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253號
原 告 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原告與
被告茂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