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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253號 原   告 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