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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97號 原   告 冠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子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繼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