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97號
原 告 冠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子遠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繼珠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