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12號
原 告 威信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威融
原告與
債務人許謙懷間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
令,
惟債務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
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4,031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尚餘1,600 元未繳。茲依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