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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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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17號 原   告 超進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水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惟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 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萬5,5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 繳1,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