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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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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鷹翔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志堅 訴訟代理人 雷智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