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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7號 原   告 洪文勇 被   告 立東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鄭秀琴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TDK-5711號車牌兩枚並賠償補償費 5,000 元及營業損失2,000 元自110 年1 月6 日至返還日止;前 段聲明係以交付特定物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屬因財產權而涉訟, 惟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兩面車牌之價值約為多少,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7 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核定裁判費,如原告未能依限期查報,致 本件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則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165 萬元定之,並 依法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