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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7號 原   告 洪文勇 被    告 立東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鄭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TDK- 5711號車牌兩枚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陳報價值為新臺 幣( 下同) 200,000 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裁判費2,100 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納,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