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82號
原 告 臺灣移動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建生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互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