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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交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19號 原   告 百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莉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 萬5,0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