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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0 年度雄補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6號 原   告 侑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開聰 訴訟代理人 邱振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宏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